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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不得将投标人“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


  •   日前,国家发改委和市监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明确招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
      1、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
      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
      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
      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2、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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