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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文:工程领域全面推进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


  •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1.依法需要提供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筑市场主体可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任一形式缴纳,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拒绝。
      投标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保证保险期限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额的10%,保证期限应当覆盖合同约定的工期。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保证期限应当与缺陷责任期一致。
      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不得低于该项目履约保证金金额,保证期限应当覆盖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周期。
      2.施工单位(投标人)按要求提供已生效的保证保险合同(保单)的,视同已经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
      3.保险机构应建立浮动费率机制,积极推行电子保单。同一保险机构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为承包人、发包人分别提供履约和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
      4.对市场主体提供虚假保证资料或虚假保单的实施联合惩戒。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允许施工单位(投标人)、保险机构采用电子保单等形式进行平台数据推送共享。

    来源:建筑经济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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