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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全面在房屋市政工程推行“评定分离”!中标候选人不排序!招标人是第一责任人...


  •   近日,湖北省住建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实施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
      第三条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采用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其招标活动应当优先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并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进行明确标注。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拍序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招标人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投标人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家,投标人数量多于10家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5家。
      (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明确排序,并在评标报告评审结论中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招标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定标过程和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招标人应组建5人以上单数的定标委员会,代表招标人行使定标权,其职责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规则,结合招标人组织的清标和考察情况(如有)、中标候选人答辩情况(如有),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的具体情形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中标候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
      (三)曾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定标办法。定标办法主要包括:票决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和集体议事法。

    来源: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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