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机:021-34531836
业务联系:15618382925
首页 > 新闻资讯行业新闻
NEWS INFORMATION新闻资讯 最新公司资讯,最前沿行业动态。

山西明确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


  •   为规范山西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申报征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指出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施工单位,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
      《公告》明确指出,“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按照总建筑施工面积除以施工工期进行计算。总建筑施工面积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建设规模确定。施工工期按照合同工期天数确定,并按月进行核算,具体为:月施工工期少于5日的不计算,5至15日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日的按一个月计算;工程项目施工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次计算。
       “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后,在施工工期内不再改变。实际施工工期与资料上施工工期不符的,以实际施工工期为准计税。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已计税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与总建筑施工面积有差额的,应一次性计税。
      《公告》对该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即符合本公告中规定的施工单位,在山西省范围内进行施工活动,应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进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或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在工程实际开工后,应按照本公告中规定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按季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施工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次申报缴纳。
     对未按规定办理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追缴税款及滞纳金,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配合。

    来源:建筑时报
Copyright © 2010 上海北漠景观幕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6027465号-1   版权所有:伟本科技 http://www.beimocn.com/auto/